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3年除字第166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一六六五號
聲請人東洋租賃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乙○○右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年度催字第二○九八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分別已於民國九十三年三月九日及九十三年五月九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五月三十一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李媛媛本判決不得上訴。
右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五月三十一日
書記官林秀妙┌───────────────────────────────────────────────────────┐│附表:九十年度催字第二○九八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台幣)│支票號碼│備考││號│││││││├─┼─────────┼─────────┼───────────┼─────────┼────────┼──┤│1│普羅小客車租賃股份│華南商業銀行台北南│九十二年九月七日│壹拾肆萬叁仟元│DC一一三五五三││││有限公司│門分行│││二││├─┼─────────┼─────────┼───────────┼─────────┼────────┼──┤│2│普羅小客車租賃股份│華南商業銀行台北南│九十二年十一月七日│壹拾肆萬叁仟元│DC一一三五五三││││有限公司│門分行│││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