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3年除字第166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一六六二號
聲請人甲○○○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二年度催字第四二八三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三年五月二十七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五月三十一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盈如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五月三十一日
法院書記官高秋芬┌──────────────────────────────────────────────────┐│附表: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一六六二號│├─┬───────────────┬──────────────┬────┬───┬────┬───┤│編│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備考││號│││││││├─┼───────────────┼──────────────┼────┼───┼────┼───┤│1│台証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八六─NX─0000000─││壹│肆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