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建字第100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建字第10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6月28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建字第100號上訴人 侯令偉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宗大工業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5月1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上訴裁判費。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535,87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8,91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6月28日
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吳國聖
法官謝佳諮
法官董庭誌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6月28日
書記官王政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