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消債補字第24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2月04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消債補字第245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陳坤源 代理人 張金盛 法扶 律師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如附件所示資料到院。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件所示資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102年2月4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朱漢寶
法官陳慧萍法官陳家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2月4日
書記官王文心附件:
一、請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第3項規定預納郵務送達費新臺幣(下同)3,060元,即按本件債權人8人及債務人總人數共9人,以每人10份,每份34元計算,共3,060元【計算式:
(8+1)X10X34=3,060元】。
二、聲請人全戶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位不得省略)。
三、聲請人最近1個月之財產歸屬資料清單及民國99、100年之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
四、聲請人於各金融機構之全部存摺影本(含薪資存摺、證券存摺、集保存摺等),除註明其種類、附完整清晰封面及內頁明細外,尚須補登資料至本裁定送達之日後。
五、請說明於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列舉之聲請前兩年必要支出項目(食品費、水電瓦斯費、衣物鞋襪費、市內電話費、手機費、車費、醫療費等),均係聲請人個人支出抑或包含為他人支出?有無其他支出項目如國民年金保費、勞保費等支出?並應提出上開各項必要支出完整之證明文件即自99年11月起至101年12月止。
六、請說明現居住地之家庭成員狀況、人數及聲請人與家庭成員就家計之負擔程度為何?如主張租金係補貼女兒房屋稅、地價稅,並應提出補貼證明及相關稅款繳費證明、收據、或轉帳交易明細等。
七、請說明現有無任職及任職於何處?每月可得薪資數額為何?並提出在職證明文件及每月受領薪資證明文件;倘聲請人現失業中,亦請說明失業之期間、原因,如有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失業認定之證明,請一併提出。另應說明聲請更生前兩年所得各項收入來源為何(含薪資、勞退、政府補助津貼等),並應提出上開收入相關證明文件(例如:公司或機關出具之文書、政府補助公文、轉帳交易明細、存摺等),如為存摺,需附完整清晰封面及內頁外,尚須補登資料至本裁定送達之日後。
八、聲請人是否有民間債權人,如有,積欠之債務為何?並請提出所有債權人(含民間債權人)之借貸證明文件(如借貸契約等)。
九、聲請人是否領有社會補助、津貼,請說明每月領取金額及領取期限,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如政府機關補助公文、轉帳交易明細等)。
十、請說明聲請人有無強制執行案件、訴訟案件繫屬於法院之案號為何,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如法院強制執行命令或公文)。
十一、提出所有以聲請人為要保人或受益人之有效任意保險契約書或保單影本,及該等保單之「保單價值準備金」證明文件、依約已可領取之保險給付項目、金額。並列計算式說明當年度之所有保費繳納總支出為何(須由保險公司出具證明文件)。
十二、以上證明文件請貼標籤紙依序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