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5年延收字第38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1月09日
裁判案由:延長收容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5年延收字第38號聲請人內政部移民署代表人 莫天虎 代理人 陳明文 相對人即受收容人 張川
(現收容於內政部移民署中區事務大隊南投收容所)上列聲請人因聲請續予收容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本件聲請人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受收容人於民國105年9月11日依法暫予收容,因其無相關旅行證件,或其旅行證件仍待查核,不能依規定執行,且非予收容顯難強制驅逐出國、審酌客觀情狀無法為替代處分,爰依法聲請續予收容等語,並提出內政部移民署外來人士收容入所申請暨案件接收通知書、暫予收容處分書、強制驅逐出國處分書、清詢調查紀錄、非法入境大陸人民基本資料表等件為證。
二、惟查:受收容人續予收容期間屆滿前,入出國及移民署認有續予收容之必要者,應於期間屆滿五日前附具理由,向法院聲請裁定延予收容,為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18條之1第3項所明定。本件續予收容期間,應於105年11月9日屆滿,本件聲請並未於屆滿5日(即105年11月5日)前提出,於法不合,本件聲請人之聲請為不合法,應予駁回。又收容事件涉人身自由之限制,並非權利之行使,而無依行政訴訟法第88條第3項規定準用民法第122條期間未日延長規定之餘地,併此敘明。
三、據上論結,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14第2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11月9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鄭順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05年11月9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