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度聲字第433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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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聲字第43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4月28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聲字第433號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蘇慶豪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6年度執聲字第29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蘇慶豪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蘇慶豪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此有各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附卷可參。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其聲請為正當,自應准許,爰裁定如
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4月28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李世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曾千庭中華民國106年5月1日附表:
┌────┬────────┬────────┬────────┐│編號│1│2││├────┼────────┼────────┼────────┤│罪名│施用第一級毒品罪│施用第一級毒品罪││├────┼────────┼────────┼────────┤│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有期徒刑7月││├────┼────────┼────────┼────────┤│犯罪日期│104年11月07日│105年05月04日為│││││警採尿往前回溯│││││120小時內某時││├────┼────────┼────────┼────────┤│偵查機關│士林地檢105年度│士林地檢105年度│││年度案號│毒偵字第2752號│毒偵字第1424號││├─┬──┼────────┼────────┼────────┤││法院│士林地院│士林地院│││最├──┼────────┼────────┼────────┤│後│案號│105年度審訴字第│105年度訴字第26│││事││124號│5號│││實├──┼────────┼────────┼────────┤│審│判決│105年08月10日│106年01月25日││││日期││││├─┼──┼────────┼────────┼────────┤││法院│最高法院│士林地院│││確├──┼────────┼────────┼────────┤│定│案號│105年度台上字第│105年度訴字第26│││判││3327號│5號│││決├──┼────────┼────────┼────────┤││確定│105年12月15日│106年03月01日││││日期││││├─┴──┼────────┼────────┼────────┤│是否得│否│否│││易科罰金││││├────┼────────┼────────┼────────┤│備註│士林地檢106年度│士林地檢106年度││││執字第289號│執字第151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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