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司催字第220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司催字第220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2月14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催字第2200號聲請人 李淑華 (即 李清源 之繼承人)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重新提出遺產分割協議書正本(內容不得塗改,股票總股數不得少於股票掛失函總股數)。
二、請提出被繼承人三女同意本件聲請且經由外交部駐外單位認證之授權書正本及委任 李宗育 之委任狀正本。
中華民國111年12月1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黃菀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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