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8686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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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868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2月2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8年度司促字第8686號債權人高雄縣美濃鎮農會法定代理人甲○○債務人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壹拾壹萬壹仟壹佰零肆元,及自民國九十七年十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八年一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本金及逾期利息在六個月以內者,皆按利率百分之四點三加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皆按利率百分之四點三加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及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8年2月26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黃思瑜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8年2月26日
書記官龔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