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8年附民字第19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8月30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甲○○
丙○○上二人共同送達代收人丁○○被告乙○○上列被告因民國98年度訴字第1379號毀損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賠償損害之附帶民事訴訟,查其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9年8月30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邱明弘
法官戴韻玲法官李珮妤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8月30日
書記官劉淑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