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4年重訴字第40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確認債權不存在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重訴字第405號原告甲○○被告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許德南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債權不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所地在係在台北市○○○路○段○○號,依民事訴訟第2條第2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三、爰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9月3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許冰芬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94年9月30日
書記官黃英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