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4年補字第108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給付保險金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補字第1087號原告乙○送達代收人甲○○上列當事人與被告美商大都會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美商美國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美商康健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間請求給付保險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肆佰玖拾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肆萬玖仟伍佰壹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4年9月30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曹宗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4年9月30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