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6371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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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637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6月0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6371號債權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債務人 潘秀卿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萬零貳佰玖拾壹元,及其中新臺幣肆萬玖仟壹佰陸拾捌元部分,自民國九十六年十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七一計算之利息,暨按月以新臺幣叁佰元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㈠債務人潘秀卿於民國91年4月間向聲請人申請信用卡,經聲
請人核發使用,依約持卡人即得於信用卡特約商店簽帳消費及使用相關產品,但應於每月繳款截止日前繳付簽帳款,逾期繳付者,就尚未清償之帳款應另給付利息及違約金。
㈡債務人迄96年9月底尚積欠聲請人新臺幣(下同)50,291元
未為清償(含消費款49,168元、已到期之利息823元及違約金300元),雖經聲請人屢次催討,仍不還款,為此確有必要督促其給付上述積欠之金額及其中代償費、消費款、預借現金、尚欠之分期付款總餘額之部分,計新臺幣49,168元自96年10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9.71%計算之利息,暨以每月300元計算之違約金,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4年6月9日
司法事務官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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