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2年度附民字第12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2年附民字第12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1月28日

裁判案由:因傷害案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2年度附民字第120號原告 吳武堯 被告 陳宥名 上列被告因本院102年度易字第494號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1月28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廖慧娟
法官李昇蓉法官吳金玫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郭勝華中華民國103年1月28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