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191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19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2月07日

裁判案由:確認優先承買權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1919號上訴人即原告 林金 和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 林春雄 等3人間確認優先承買權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1年11月1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以下同)4,800,00
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2,78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
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1年12月7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及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本裁定關於命繳納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12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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