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度家救字第4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家救字第4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6月23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家救字第45號聲請人 邱郁雅 代理人 戴勝利 律師
林仲豪 律師 吳佳龍 律師上列聲請人因與 邱莊秀敏邱琬雯邱郁雯邱俊傑 間請求確認繼承權存在事件,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家事訴訟事件,除本法別有規定者外,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家事事件法第51條定有明文;次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邱莊秀敏、邱琬雯、邱郁雯、邱俊傑間確認繼承權存在事件,現正由鈞院103年度重家訴字第4號審理中。茲因聲請人與其配偶 吳建東 於多年前經商失敗,對外積欠債務,迄今仍無法清償,生活困難,名下無不動產或其他資產,且聲請人與配偶吳建東均無任何收入,平日以打零工賺取些微薪資渡日,本件律師委任報酬亦向友人借貸支付。又聲請人於民國102年度所得資料中雖有數筆股票股息股利收入,惟上揭股票均為父親即被繼承人 邱富榮 生前以聲請人名義購買,而相關現金股息、股利均匯入日盛銀行臺南分行帳戶內,且該帳戶之存摺、印章積蓄均非聲請人所保管,故聲請人實無資力負擔訴請確認繼承權存在之訴訟費用,又本件聲請人訴請與邱莊秀敏、邱琬雯、邱郁雯、邱俊傑確認繼承權存在事件,有勝訴之望,聲請人為此爰依法向鈞院聲請裁定准予訴訟救助等語。
三、查聲請人訴請邱莊秀敏、邱琬雯、邱郁雯、邱俊傑確認繼承權存在事件,未據繳納足額裁判費,而經本院於103年5月30日裁定命聲請人補繳,業經本院依職權調取103年度重家訴字第4號確認繼承權存在家事卷宗核閱無訛。又查聲請人主張其名下無不動產或其他資產,平日以打零工賺取些微薪資渡日,經濟困難,實無資力負擔訴請確認繼承權存在之訴訟費用之事實,業經聲請人提出個人戶籍資料查詢表5件、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影本1件、財政部南區國稅局102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影本1件為證,且依聲請人所提出上開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影本1件之記載,聲請人目前名下確無任何財產,又依財政部南區國稅局102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影本1件之記載,聲請人於102年度僅有股票股息股利收入新臺幣10,972元,再本院依職權調取聲請人之勞保投保資料審查,聲請人自102年3月15日自台南市幼兒托育職業工會退保後即無投保紀錄,是堪認聲請人主張其無資力支付訴訟費用屬實。再由聲請人訴請邱莊秀敏、邱琬雯、邱郁雯、邱俊傑確認繼承權存在事件所提出起訴狀上記載之事實,尚難認定聲請人所提出之訴訟顯無勝訴之望。綜上所述,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6月23日
家事法庭法官葉惠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3年6月23日
書記官謝麗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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