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8年度刑補字第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8年刑補字第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8月15日

裁判案由:刑事補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刑補字第3號請求人 邱文忠 上列請求人請求刑事補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應於本裁定送達後柒日內,補正請求補償之理由,並應附具請求補償所憑之不起訴處分書、撤回起訴書,或裁判書之正本或其他相關之證明文件。
理由
一、按「補償之請求,應以書狀記載下列事項,向管轄機關提出之:一、補償請求人姓名、性別、年齡、住所或居所。二、有代理人者,其姓名、性別、年齡、住所或居所。三、請求補償之標的。四、事實及理由,並應附具請求補償所憑之不起訴處分書、撤回起訴書,或裁判書之正本或其他相關之證明文件。五、管轄機關。六、年、月、日。」「補償之請求,違背法律上之程式,經定期命其補正,而逾期不補正者,應以決定駁回之。」刑事補償法第10條、第16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請求人甲○○具狀向本院請求刑事補償,其書狀未記載請求補償之理由(說明其請求符合刑事補償法第1條或第
2條何款事由),又僅提出本院92年度訴字第332號刑事判決書影本及93年度感裁字第3號裁定書影本,均非正本,而與上開規定應附具「請求補償所憑之不起訴處分書、撤回起訴書,或裁判書之正本或其他相關之證明文件」未符,顯然違背法律上之程式,爰命請求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上述缺漏。如逾期未補正,本院將逕以決定駁回本件請求。
三、依刑事補償法第16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8月15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賴映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邦旗中華民國108年8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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