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補字第138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補字第138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0月16日

裁判案由:給付價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補字第1389號原告捷盟建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
一、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及乙○○發支付命令,惟被告甲○及乙○○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2,040,000元,應繳裁
判費21,196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1,000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20,196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1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7年10月16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曹宗鼎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7年10月16日
書記官黃聖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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