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審法字第5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審法字第5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4月08日

裁判案由:變更章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審法字第55號聲請人 蘇俊雄 即財團法人中德文教基金會之董事長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中德文教機機會捐助暨組織章程,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財團法人中德文教基金會捐助暨組織章程准予補充變更如附表對照表所示。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又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財團法人中德文教基金會之董事長,該財團法人經報奉台北市政府教育局於民國84年5月11日北市教四字第20128號函設立許可有案,並聲請本院登記處於84年5月29日核准發給法人登記證書(登記簿第73冊、第73頁第1868號)。因捐助章程所定之組織不完全,為基金會遷址及變更董事人數之需要,決議變更捐助章程如附表對照表所示,而依民法第62條、第63條規定,請求裁定准為必要之處分或變更云云。
三、經核聲請人聲請准予變更財團法人中德文教基金會捐助章程如附表所示與財團法人之立法精神並不違背,且與民法有關法人之規定亦無抵觸,其聲請補充或變更章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4月8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黃柄縉┌───┬───────────┬───────────┐│條文│原條文│修訂後條文│├───┼───────────┼───────────┤││本會設立基金共新台幣伍│本會設立基金共新台幣伍│││佰萬元整,由中德文化經│佰伍拾萬元整,由中德文││第3條│濟協會捐助而成立。│化經濟協會捐助而成立。│││俟本會依法完成財團法人│俟本會依法完成財團法人│││登記後,得繼續接受捐助│登記後,得繼續接受捐助│││。│。│├───┼───────────┼───────────┤││本會址,設於台北市大安│本會址,設於台北市松江││第○○○區○○○路○段○○○號10樓│路54號10樓。│││。││├───┼───────────┼───────────┤│第6條│本會董事會由董事十九人│本會董事會由董事十一人│││組成。│組成。│├───┼───────────┼───────────┤││本會董事長得視會務需要│本會董事長得視會務需要││第15條│聘請顧問若干名,以協助│聘請榮譽董事及顧問若干│││日常會務之推動。│名,以協助會務之推動。│├───┼───────────┼───────────┤││本章程訂於民國八十四年│本章程訂於民國八十四年│││一月十三日,如有未盡事│一月十三日,民國九十七││第22條│宜,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年四月廿五日再次修訂,│││理。│如有未盡事宜,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98年4月8日
書記官蔡凱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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