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747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747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5月1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8年度司促字第7473號債權人台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債務人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叁萬零陸佰陸拾捌元及自民國九十八年二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四點二六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八年三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於民國92年09月09日向聲請人借款伍拾萬元,到
期日為99年09月09日,分期每期一個月按月本息均攤,利息按本行公告指標利率加1.75%計算,採機動計息,目前為年利率4.26%,如有一期遲延給付或給付不足額時,即視為全部到期,借款人自到期日起除按上開利利率付息外,逾期六個月以內償還者,按上開利率10%,逾期六個月以上者,按上開利率20%計付違約金,上述事實有債務人所具借據可稽。
(二)、詎債務人自民國98年02月09日起即未予清償屢經洽催概不
置理,查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為此特依民訴事訴訟法第五0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至感德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8年5月1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吳鴻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8年5月18日
書記官莊福來書記官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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