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7年度交附民字第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7年交附民字第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1月1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裁定
107年度交附民字第5號原告 蔡文忠 被告 白聖立 上列被告因本院106年度交易字第245號業務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之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1月17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吳佳齡
法官鄭虹真法官陳怡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月17日
書記官呂佳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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