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149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2月0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1年度司促字第1491號債權人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正雄 代理人 吳孟哲 債務人 王金英 債務人 王翊珊 債務人 王志宏
一、債務人應以其所繼承之遺產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叁拾壹萬肆仟伍佰玖拾柒元及其中新臺幣叁拾萬肆仟叁佰叁拾貳元自民國一百零一年一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九七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101年2月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楊淑婷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