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3年度交附民字第17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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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3年交附民字第17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1月1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3年度交附民字第172號原告 黃隆祥 被告 林健宇 上列被告因本院113年度交易字第240號過失傷害之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本院之民事庭。
理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黃隆祥對被告林健宇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符合前述規定,應將之移送本院之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11月12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王福康
法官石蕙慈法官李辛茹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3年11月19日
書記官李品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