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3年度金訴字第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3年金訴字第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1月12日

裁判案由:詐欺等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金訴字第8號公訴人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羅章心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9148號、第9152號、第945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再開辯論。
理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因詐欺等案件,前於民國113年10月23日辯論終結,原定113年11月12日宣判。茲因本案相關法條業於113年7月31日修正,同年8月2日施行,修法後,就犯罪所得繳交與否,可適用減刑規定,對被告較為有利,故本件有再開辯論,以調查被告是否願意及得以繳回犯罪所得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
三、本件定於113年12月17日下午2時10分,提訊被告,在本院第六法庭進行簡式審判程序,特此裁定。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291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11月12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李辛茹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3年11月19日
書記官李品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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