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1135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司促字第1135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8月0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2年度司促字第11351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相對人即債務人 詹連財 律師(即 蘇李錦周 之遺產管理人)
一、債務人應於管理被繼承人蘇李錦周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參拾肆萬零陸佰捌拾伍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十二月十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於管理被繼承人蘇李錦周之遺產範圍內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2年8月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涂承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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