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司促字第1135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8月0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促字第11354號聲請人即債權人樂排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于家瓏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完美比例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松江營業所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2條、第6條或第20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510條定有明文;又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
510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明文可參。
二、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其主張意旨略為:相對人完美比例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松江營業所與聲請人簽訂inline相關軟體系統租賃合約書,惟相對人未依約給付,故聲請發支付命令,請求給付等語。
三、聲請人之上開聲請,經本院調閱相對人完美比例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松江營業所之財政部稅務資料,其營業狀況為「非營業中」,故其積欠聲請人之款項,應由其完美比例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完美公司)清償,查其完美公司設址於新北市永和區,依首揭法條所示,本院無管轄權,聲請人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四、爰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中華民國112年8月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涂承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