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7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補字第7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2月07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79號原告新北市五股區德音國民小學法定代理人 李財福 上列原告因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王金楓 發支付命令,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44萬9,67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萬5,255元,扣除已繳之500元,尚應補繳2萬4,75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2月7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賴彥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2月7日
書記官蘇莞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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