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49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補字第4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2月07日

裁判案由:宣告破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49號聲請人宸兆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朱佩菱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破產事件,未據繳納裁判費,查聲請人陳報之債務額為新臺幣(下同)1,048,052元,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規定,應徵收裁判費2,000元,茲依破產法第5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2月7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宋家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2月7日
書記官張韶安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