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度聲字第96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聲字第96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9月16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聲字第961號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王明峰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11年執聲付字第11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王明峰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王明峰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分別經本院於民國108年7月30日以108年度聲字第969號裁定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年8月、於108年8月27日以108年度聲字第1053號裁定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年2月(聲請書誤載為經本院於108年7月30日判處有期徒刑1年8月、1年2月,應予更正)。上開案件於107年10月29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11年9月7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依上開規定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亦有明定。
三、經查,受刑人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分別以107年度審簡字第80號判決處有期徒刑5月、以107年度審易字第909號判決處有期徒刑6月、以107年度湖簡字第168號判決處有期徒刑2月、以107年度審易字第1345號判決處有期徒刑6月、6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確定,上開案件嗣經本院以108年度聲字第969號裁定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年8月,於108年8月12日確定;另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分別以107年度審易字第1363號判決處有期徒刑7月、以107年度審簡字第1343號判決處有期徒刑2月、以108年度審易字第515號判決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上開3案嗣經本院以108年度聲字第1053號裁定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年2月,於108年9月9日確定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按(見本院卷第9至32頁);嗣受刑人於107年10月29日入監執行上開案件,於執行中經法務部矯正署核准假釋,此有法務部矯正署111年9月7日法矯署教字第11101664402號函暨函附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1份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7至8頁),是聲請人以本院係上開案件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9月16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鄭欣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湘琦中華民國111年9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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