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390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390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9月1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1年度司促字第3900號債權人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何英明 代理人 曾美華 債務人 阮志豪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參萬參仟柒佰玖拾玖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與違約金,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如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1年9月1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洪子嵐編號金額(新臺幣)利息違約金起迄日(民國)週年利率起迄日(民國)計算方式133,799元111年5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1.67%111年6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超過6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20%計算,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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