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司催字第8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2月26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催字第85號聲請人 江淑芬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載證券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將本公示催告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一日。
三、持有該證券之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之日起三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
四、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宣告該證券為無效。中華民國107年2月2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支票附表:107年度司催字第85號│├─┬────────┬─────────┬──────────┬───────┬─────┬───────┤│編│發票人│付款人│受款人│票面金額│支票號碼│發票日期││號││││(新臺幣)││(或到期日)│├─┼────────┼─────────┼──────────┼───────┼─────┼───────┤│1│ 陳麗美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未記載│200,000元│FK0000000│107年1月23日││││份有限公司福港分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