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2年度單禁沒字第273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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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2年單禁沒字第27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1月10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單禁沒字第273號聲請人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韓國璽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112年度執聲字第122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貳包(含包裝袋貳只,驗後淨重分別為零點零玖捌公克、拾參點玖零玖公克)均沒收銷燬。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韓國璽前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110年度訴字第323號判決確定,然該案所查扣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2包(含包裝袋2只,驗前淨重分別為0.117公克、13.930公克,驗後淨重分別為0.098公克、13.909公克),均屬違禁物,爰均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及刑法第40條第2項規定,聲請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刑法第40條第2項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於民國110年1月4日14時10分許,為警在其高雄市○○區○○○村00號住所執行搜索,扣得白色晶體2包乙情,為受刑人供承在卷,並有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附卷可稽。又該案件扣得白色結晶2包,均非供上開販賣毒品案件所用,而係供其施用之物,業經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時陳述明確(見訴字卷第101頁),且受刑人同時遭查獲之施用第一、二級毒品犯行,亦經觀察、勒戒後,經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以證明。又該等扣案之甲基安非他命,經送驗結果確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高雄市立凱旋醫院110年3月22日高市凱醫驗字第67223號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1份附卷為憑(見偵卷第119頁),堪認上開扣案物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係違禁物無訛。而上開該白色結晶包裝袋2只所含之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以目前採行之鑑驗方式,其內均仍會殘留微量毒品,無法將之完全析離且無析離實益,應與毒品整體同視一併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至送驗耗損部分毒品既已滅失,爰不另宣告沒收銷燬。是本件聲請核與前揭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四、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1月10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林婉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13年1月10日
書記官曾小玲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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