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地方庭112年度稅簡字第1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地方庭112年稅簡字第1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8月25日

裁判案由:綜合所得稅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三庭112年度稅簡字第1號原告 陳願年 地址:嘉義市○○路000號9樓上列原告因綜合所得稅事件,不服財政部中華民國112年7月4日台財法字第11213915690號(案號:第00000000號)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核有下列程式上之欠缺,茲依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2項準用同條第1項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7日內補正之,第1項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以裁定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一、行政訴訟法第24條第1款、第57條第1項第1款、第2款規定,應補正被告:財政部北區國稅局,代表人: 李怡慧 (局長)。
二、訴訟代理人應符合行政訴訟法第49條規定之資格,依同法第50條、第51條第3項規定提出委任書,並表明代理權之限制。
中華民國112年8月25日
法官黃翊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12年8月25日
書記官李怡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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