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6年婚字第20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2月25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婚字第209號原告甲○○被告乙○○
樓上列當事人請求離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該法條第1項所明定。
二、本件原告起訴雖記載被告乙○○之地址為台北縣○○鎮○○街○○○巷○號3樓,然原告自陳被告自民國88年起即離家迄今,又被告雖設在台北縣○○鎮○○○路員山巷14號4樓,然被告實際亦未居住在所設籍之上開地址,有台北縣政府警察局瑞芳分局96年10月30日北縣警瑞刑字第0960020354號函1件可參,致本院無法送達對於被告之訴訟文書,經本院於96年11月21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到裁定後5日內補正被告最新住、居所,或依法聲請公示送達,逾期即駁回原告之起訴,以利本院通知被告到庭及訴訟之進行,而該補正之裁定已於96年11月29日寄存送達原告,有送達回證在卷可稽。原告迄今仍未補正或具狀聲請公示送達,揆諸前揭說明,其起訴不合程式,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2月25日
家事法庭法官徐世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6年12月25日
書記官賴敏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