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0年度交重附民字第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0年交重附民字第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8月2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0年度交重附民字第4號原告 翁偉慈 訴訟代理人 傅爾洵 律師被告 黃癸鏫 上列被告因業務過失傷害案件(100年度交易字第24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內容確係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揆諸上開規定,爰將之移送本院民事庭。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8月21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范乃中
法官李俊彬法官楊忠霖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鄭鈺瓊中華民國101年8月21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