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67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9月02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673號原告 張秀雲 訴訟代理人 薛任智 律師以上原告與被告呂㓜乞等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十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呂㓜乞、呂、 呂烏定 之死亡除戶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所有繼承人戶籍謄本。
二、本件共有人有漏列,請補正適格當事人。中華民國103年9月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詹秀錦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9月2日
書記官黃國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