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473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3月2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6年度司促字第4734號債權人 葉賢仁 債務人金寶盈鋼業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 彭羿茹 人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金寶盈鋼業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參佰零貳萬參仟捌佰元,及如聲請狀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2項定有明文;債權人未釋明者,毋庸命其補正,應駁回其聲請,司法事務官辦理督促程序規範要點第2點第4款亦定有明文。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彭羿茹發給支付命令,依債權人所提出之支票正面及其退票理由單影本可知,債務人彭羿茹並非該支票之發票人、背書人或其他票據債務人,債權人復未提出其與彭羿茹間債權債務關係之釋明文件,不足釋明債權債務關係,債權人對債務人彭羿茹部分之聲請,爰依前開規定、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駁回其聲請。
三、債權人陳述略以:如後附聲請狀所載,並已履行其對待給付。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6年3月2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