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繼字第313號
聲請人 許家愉
聲請人
兼上一人之
法定代理人 何珍珠
聲請人 許銘章
被繼承人 許銘祐 (亡)
上列聲請人聲明拋棄繼承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福建金門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關於拋棄繼承事件,專屬繼承開始時被繼承人住所地法院管轄;法院受理家事事件之全部或一部不屬其管轄者,除當事人有管轄之合意外,應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家事事件法第127條第1項第3款及第6條第1項本文分別定有明文。準此,法院於受理拋棄繼承事件而認無管轄權時,即應依職權或依聲請移轉管轄。
二、經查,被繼承人許銘祐生前最後設籍地為金門縣,此有卷附被繼承人之除戶戶籍謄本可憑,是依首揭規定,本件自應由福建金門地方法院管轄。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明拋棄繼承,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8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石曉芸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