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10年聲字第109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7月26日
裁判案由:交付法庭錄音光碟等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110年度聲字第1097號聲請人即被告 陳彥宏 上列聲請人因再審聲請案件,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彥宏於繳付相關費用後,准予複製交付本院110年度聲再字第
8號再審聲請案件於民國110年7月15日調查程序之法庭錄音光碟;陳彥宏就取得之錄音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之使用。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被告陳彥宏(下稱聲請人)就本院
110年度聲再字第8號再審聲請案件,為確認聲請人於民國
110年7月15日調查庭中陳述與答詢語意之一致性,並為日後主張或維護自身權益之需要,請求交付該案該日調查程序之法庭錄音光碟。
二、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聲請交付本院110年度聲再字第8號案件,於
110年7月15日之調查程序法庭錄音光碟,已敘明為維護其個人法律上權利之理由,且係於法定期限內為之,其聲請經核無依法令規定不應許可或加以限制之情形,應予准許。爰裁定聲請人於繳納相關費用後,准予付與本院110年度聲再字第8號案件110年7月15日之調查程序錄音光碟,並依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4第1項之規定,諭知聲請人就其取得之上開法庭之開庭錄音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之使用。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7月26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李政庭
法官王光照法官施柏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7月26日
書記官黃璽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