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交簡附民字第8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8月02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交簡附民字第84號原告 張李月雲 被告 陳仲恩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13年度交易字第306號、113年度交簡字第252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張李月雲對被告陳仲恩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首揭法律規定,移送本院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8月2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丁智慧
法官黃麗竹
法官林德鑫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鄭詠騰中華民國113年8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