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原附民字第3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8月02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3年度原附民字第35號原告 邱世萍 (年籍資料詳卷)被告 李涔綾 (年籍資料詳卷)上列被告因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109年度原金訴字第47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本案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8月2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陳建宇
法官姚佑軍法官蕭孝如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趙振燕中華民國113年8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