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審易字第105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審易字第105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7月28日

裁判案由:政府採購法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審易字第1050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金達旅行社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甲○○共同選任辯護人 鄭曉東 律師
魏緒孟 律師被告吉獅國際旅行社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乙○○上列被告等因政府採購法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金達旅行社有限公司等因政府採購法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7月28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方百正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7月28日
書記官黃園芳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