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1年易字第20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4月17日
裁判案由:傷害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1年度易字第201號公訴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廖雪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01年度偵字第1034號),本院認不應以簡易判決處刑,改依通常程序審理(原案號:101年度虎簡字第56號),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如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載(如附件)。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3
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告訴人 林黃金女 告訴被告廖雪傷害案件,起訴書認係觸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普通傷害罪,依同法第287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林黃金女撤回告訴,有刑事撤回告訴狀、雲林縣虎尾鎮調解委員會調解書各1份附卷可參,依照首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2條、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4月17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吳錦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陳姵君中華民國101年4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