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審簡字第139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1月11日
裁判案由:違反野生動物保育法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0年度審簡字第1399號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AUBERTBE.選任辯護人林之嵐律師
湯偉祥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野生動物保育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0年度偵字第1342號),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自白犯罪(100年度審訴字第484號),經本院合議庭裁定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並判決如下:
主文AUBERTBERNARDANDRE犯野生動物保育法第四十條第一款之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肆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之日起陸個月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拾萬元。扣案如附表所示之保育類野生動物現生象之象牙產製品拾柒件均沒收。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均引用附件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外,另就證據部分補充如下:被告AUBERTBERNARDANDRE於本院準備程序之自白(本院民國100年11月1日準備程序筆錄第
2頁)。
二、按保育類野生動物及其產製品,非經主管機關之同意,不得輸入,違反野生動物保育法第24條第1項,應依同法第40條第1項第1款論處。核被告AUBERTBERNARDANDRE所為係犯野生動物保育法40條第1項第1第1款之規定,未經主管機關同意,輸入保育類野生動物產製品罪。爰審酌現生象為「瀕臨絕種野生動植物國際貿易公約」所列之保育類野生動物,法國亦屬該公約之簽約國,而被告既為法籍人士,應知悉該等保育類動物已受世界多國保護而不得任意捕殺、買賣或輸入其本國或他國,竟仍為求滿足自身私慾,輸入現生象之象牙及象牙製雕刻品,助長濫捕風氣,並可能造成保育物種之滅絕,破壞物種多元及自然生態之平衡,所為實屬可議,惟犯後坦承犯行之犯後態度,及其輸入系爭象牙產製品僅供自身賞玩之犯罪動機、目的、生活狀況、具有醫學專業之智識程度,及系爭物品一經申報入關即遭查扣,尚未流出於他人之手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末查,被告前未曾因故意犯罪而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查,其因一時失慮,致罹刑章,事後已坦承犯行,深具悔意,經此刑之宣告,當知所警惕,信無再犯之虞,本院因認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依刑法第74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予以宣告緩刑4年,命被告於本判決確定之日起6個月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10萬元。若被告不履行前述負擔,且情節重大足認原宣告之緩刑難收其預期效果,而有執行刑罰之必要者,依刑法第75條之1第1項第4款之規定,得撤銷其緩刑宣告,併此敘明。至扣案如附表所示之未加工象牙1支、象牙雕刻品16件,經法務部調查據鑑定確為保育類野生動物現生象之象牙產製品,均應依野生動物保育法第52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野生動物保育法第40條第1款、第52條第
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1條第1項前段、第74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4款,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11月11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劉瓊雯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00年11月15日
書記官吳尚文附錄本件論罪科刑依據法條全文野生動物保育法第40條有下列情形之一,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30萬元以上150萬元以下罰金:
一、違反第24條第1項規定,未經中央主管機關同意,輸入或輸出保育類野生動物之活體或其產製品者。
二、違反第35條第1項規定,未經主管機關同意,買賣或意圖販賣而陳列、展示保育類野生動物或其產製品者。
野生動物保育法第24條野生動物之活體及保育類野生動物之產製品,非經中央主管機關之同意,不得輸入或輸出。
保育類野生動物之活體,其輸入或輸出,以學術研究機構、大專校院、公立或政府立案之私立動物園供教育、學術研究之用為限。
附表:
┌──┬───────────┬──┬──┐│編號│物品名稱│單位│數量│├──┼───────────┼──┼──┤│一│未加工之象牙│隻│壹│├──┼───────────┼──┼──┤│二│象牙雕仙翁│件│貳│├──┼───────────┼──┼──┤│三│象牙雕燭台│件│壹│├──┼───────────┼──┼──┤│四│象牙雕獅子│件│壹│├──┼───────────┼──┼──┤│五│象牙雕人像│件│壹│├──┼───────────┼──┼──┤│六│象牙雕船型人像│件│壹│├──┼───────────┼──┼──┤│七│象牙雕中空人像│件│壹│├──┼───────────┼──┼──┤│八│象牙雕非洲人頭│件│壹│├──┼───────────┼──┼──┤│九│象牙雕筆筒│件│貳│├──┼───────────┼──┼──┤│十│象牙雕非洲人像│件│壹│├──┼───────────┼──┼──┤│十一│象牙雕人像雙手托天│件│壹│├──┼───────────┼──┼──┤│十二│象牙雕腳架│件│壹│├──┼───────────┼──┼──┤│十三│象牙雕老翁│件│壹│├──┼───────────┼──┼──┤│十四│象牙雕坐佛│件│壹│├──┼───────────┼──┼──┤│十五│象牙雕佛像│件│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