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6年除字第10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2月2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6年度除字第107號聲請人忠記紡織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博鶴 代理人 徐梅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6年度司催字第58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6年11月1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12月2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王靜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6年12月21日
書記官金雅芳┌─────────────────────────────────────────────────────────────────┐│附表:106年度除字第107號│├─┬─────────┬──────────┬────────┬──────────┬──────────┬───────────┤│編│發票人│發票日│到期日│票面金額(新臺幣)│本票號碼│備考││號│││││││├─┼─────────┼──────────┼────────┼──────────┼──────────┼───────────┤│00│ 鄭明獅 │84年11月29日│84年12月30日│233,514元│TH0000000│││1│││││││├─┼─────────┼──────────┼────────┼──────────┼──────────┼───────────┤│00│鄭明獅│84年11月29日│85年1月30日│534,182元│TH0000000│││2│││││││├─┼─────────┼──────────┼────────┼──────────┼──────────┼───────────┤│00│鄭明獅│84年11月29日│85年3月31日│1,809,309元│TH000000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