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桃交簡字第11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5月18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桃交簡字第116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本院於民國98年2月23日所為之判決原正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上列揭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被告姓名欄所載出生年別應更正為56年。
中華民國98年5月18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潘政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新裕中華民國98年5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