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審交簡字第1356號刑事判決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審交簡字第135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9月11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7年度審交簡字第1356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7年度偵續二字第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犯過失傷害罪,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減為拘役貳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犯罪事實欄一、末行補充:「甲○○於肇事後,犯罪未被發覺前,即在現場等候,並主動向前往現場處理、尚不知肇事者為何人之員警坦承肇事,並接受裁判。」外,其餘均引用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被告甲○○行為後,刑法、刑法施行法業已於民國94年2月
2日、95年6月14日修正公布,並均自95年7月1日施行,參酌最高法院95年5月23日刑事庭第8次會議決議,應依刑法第2條第1項之規定,為新舊法比較:
㈠修正前刑法第33條第5款規定:「罰金:1元以上。」修正
後該款規定「罰金:新台幣1000元以上」,是比較新舊法結果,以舊法較有利於行為人。
㈡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經適用修正前刑法第41條、(廢止前
)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及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臺幣條例第2條之結果,最高得以銀元300元即新臺幣
900元折算1日,依修正後刑法第41條之規定,則係以新臺幣1000元、2000元或3000元折算一日,比較結果,自以舊法有利於被告。(此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係於量刑後始應決定之事項,無與量刑前所應適用之法律一併綜合比較,併此敘明。)㈢修正後刑法第62條前段關於自首之規定,由「應」減輕其刑
修正為「得」減輕其刑,是以修正前有關自首減刑之規定既係「必減」,而非僅係「得減」,自係較為有利,是比較結果,修正後之規定並非較有利於被告。
㈣經綜合比較結果,新法對被告並非有利,應依刑法第2條第
1項前段之規定,適用行為時法即修正前之刑法處斷之。
三、核被告甲○○所為,係犯刑法第284條第1項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又其酒後駕車肇事因而致告訴人受傷,應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6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至2分之1。被告其於肇事後,犯罪未被發覺前,即主動向前往現場處理之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三民二分局警員 黃建平 表明係肇事車輛駕駛人,並進而接受裁判等情,有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交通大隊交通事故談話記錄表1份在卷可稽,符合自首之規定,爰依刑法第62條前段規定減輕其刑,並與上開加重事由,依法先加後減之。爰審酌被告酒後駕駛機車,並疏未注意前方車行狀況,不知小心謹慎,致反應不及而與告訴人乙○○發生車禍,行為實不足取,且尚未與告訴人達成和解,並參以告訴人因本件車禍事故所受傷害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審酌本案犯罪情節、被告之資力、智識程度及教育程度(見警詢調查筆錄受詢問人欄),諭知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之易科罰金折算標準。又被告犯罪係在96年4月24日以前,且非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3條所列不予減刑之情形,應依該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規定,減其宣告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6條第1項,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第284條第1項前段、第62條前段、(修正前)第41條第1項前段,(廢止前)罰金罰緩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7條,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7年9月11日
交通法庭法官王品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中華民國97年9月11日
書記官馮欽鳳附錄本判決論罪之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284條(過失傷害罪)因過失傷害人者,處6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
從事業務之人,因業務上之過失傷害人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千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2千元以下罰金。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6條第1項汽車駕駛人,無駕駛執照駕車、酒醉駕車、吸食毒品或迷幻藥駕車、行駛人行道或行經行人穿越道不依規定讓行人優先通行,因而致人受傷或死亡,依法應負刑事責任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歷審裁判

  •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97 年度 審交簡 字第 1356 號判決(97.09.11)【本件裁判書】
  •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97 年度 交簡上 字第 250 號(97.11.07)[撤回上訴]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