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8年司拍字第18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1月19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拍字第183號聲請人甲○相對人丁○○相對人丙○○相對人乙○○相對人戊○○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㈠、案外人 陳英秀 於民國(下同)94年8月22日以附表所示不動產為債務人 林茂榮 向聲請人所負債務之擔保,設定最高限額新台幣(下同)4,000,000元之抵押權,存續期間自94年7月11日至96年7月10日止,債務清償日期為96年7月10日,並依法登記在案。㈡、嗣債務人林茂榮於94年7月11日向聲請人借款46萬元,詎已屆清償期而未為清償,尚欠本金46萬元,又案外人陳英秀已於96年4月12日死亡,如附表所示不動產由相對人繼承,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土地登記簿謄本、借據等影本為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11月19日
司法事務官蕭筑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千元(應抄附繕本)。
書記官李明正中華民國98年11月19日┌────────────────────────────────────────────────┐│附表98年度司拍字第183號│├──┬─────────────────────┬─┬──────────┬─────┬────┤││土地坐落│地│面積││││編號├───┬────┬───┬───┬────┤├──┬──┬────┤權利範圍│所有權人│││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公頃│公畝│平方公尺│││├──┼───┼────┼───┼───┼────┼─┼──┼──┼────┼─────┼────┤│001│花蓮縣│豐濱鄉│東興││415│原│││707.88│全部│丁○○、│││││││││││││丙○○、│││││││││││││乙○○、│││││││││││││戊○○(│││││││││││││即陳英秀│││││││││││││之繼承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