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3年度消債更字第2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3年消債更字第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7月30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消債更字第27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陳又豪陳冠宇 代理人 黃逸柔 律師上列聲請人聲請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之相關資料到院。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並未提出如附表所示之相關資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103年7月3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韋仁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7月30日
書記官洪秀虹附表:
㈠說明聲請人「個人」目前每月必要支出之費用(含扶養費)。㈡提出聲請人之最近1個月內申請之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
清單、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前置協商專用債權人清冊」、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戶籍謄本正本(記事不得省略)、98至100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
㈢說明匯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之債權是否存在?其種類、數額?
發生之原因?如存在,請重新提出一份完整之「聲請人之債權人清冊」,如已清償,應提出清償證明。
㈣說明聲請人是否尚有投保其他商業保險?若有,現存之保單價
值準備金?其名稱、種類?每月繳納保險費金額?又現有保單是否辦理保單質借?並提出相關資料。
㈤說明聲請人、配偶及子女有無領取任何補助金(如:低收入戶
、房租補助或教育補助)或其他社會福利津貼?期間、數額?並提出相關證明。
㈥說明配偶目前之收入來源?每月薪資?債務人與配偶就子女扶
養費之分擔方式?每月各實際支出之扶養費?並提出配偶及子女之戶籍謄本正本(記事不得省略)、102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
㈦提出由雇主出具之聲請人在職證明(應註明到職日)、民國
103年5月至7月薪資明細表。另說明聲請人是否有其他兼職收入?如有,請一併陳報薪資證明,若無,亦請說明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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