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1416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1416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6月2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14161號聲請人即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蕭長瑞 代理人 謝華卿 相對人即債務人 孫筠侑 (原名 孫鈺涵
一、債務人孫筠侑(原名孫鈺涵)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萬壹仟玖佰壹拾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督促程序,如依公示送達為之者,不得行之,同法第509條第1項後段亦定有明文。本件債權人另聲請對債務人 孫子滔 (原名 孫體鑑 )發支付命令,經查債務人孫子滔(原名孫體鑑)原住臺中市○○區○○街○○巷○○○○號,業於民國99年10月12日為除戶登記,現住所不明,須依公示送達之,又督促程序依公示送達為之者,不得行之,依上開法條規定,該部分支付命令之聲請應予駁回。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五、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份,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3年6月2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明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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