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257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7月29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2572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亞宇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0年度執聲字第134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亞宇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之拘役部分,應執行拘役陸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查受刑人因犯妨害自由案件,經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詳如附表所示),均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就附表所示之罪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聲請人所附相關事證,認符合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之要件,爰依刑法第53條、刑法第51條第6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7月29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張瓊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孟君中華民國100年8月2日